月进口额低于1.4万欧元。
(2)税率。斯洛伐克在1993年独立后确立了本国的增值税制 度,最初的标准税率
为23%,并设置了优惠税率,用于部分基本生活必需品与文化产品。随着经济转型和加
入欧盟的进程,税制逐步与欧盟统一规则接轨。2003年起标准税率统一为19%,这是当
时中东欧地区较低的水平。在2004年5月斯洛伐克加入欧盟后,增值税制度全面对接欧
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 (77/388/EEC, 后被2006/112/EC取代) , 适用范围涵盖境内货物与
服务、从其他成员国获得的货物,以及从第三国进口的货物和服务。期间,标准税率维
持在19%,同时保留了对书籍、药品等项目的优惠税率。随着2009年金融危机对财政的
压力,斯洛伐克政府在2011年1月1日将标准税率由19%调升至20%,并延续至2024年。
与此同时,10%低税率逐渐固定在药品、医疗设备、书籍和印刷出版物等范围。2016年
起,部分基本食品(包括肉类、鱼类、牛奶、面包、黄油等)也降至10%,以减轻民生
压力。然而,近年来预算赤字与社会支出需求增加,使得政府重新调整税收结构。
根据2024年通过并自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 斯洛伐克对增值税率进行了重大
改革:标准税率提升至23%,原有的10%低税率被废止并调整为19%,而同时设立的5%
超低税率适用于部分食品、药品、住宿、书籍与印刷品、餐饮服务等项目。此次改革使
得增值税体系分为三档 (23%、19%、5%) , 标志着斯洛伐克自独立以来最大幅度的VAT
制度重构。
(3)增值税退税。在斯洛伐克,增值税退税制度分为斯企业退税、外国企业退税
和个人游客退税三类。
对于在斯洛伐克注册并申报的企业而言, 其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
项税额相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差额。申请人
必须是增值税登记纳税人, 且相关采购必须与应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 不得用于私人消
费。税务机关通常在30至60天内退还增值税,但在新注册纳税人的第一年,审核时间可
能长达六个月。
对于未在斯洛伐克注册的外国企业, 如果在境内发生了与经营相关的支出 (如展会、
交通或住宿费用),也可以申请退税。欧盟成员国企业依据欧盟第 2008/9/EC号指令,
通过本国税务机关的电子系统向斯洛伐克提出申请, 截止日期为次年九月三十日。 非欧
盟企业则依据第十三号指令(86/560/EEC)提交纸质申请,但前提是斯洛伐克与该企业
所在国存在互惠安排。在欧盟框架下,外国企业在斯洛伐克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申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