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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芬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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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1,67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2

PDF第62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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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直接购买土地及土地上建筑
物的所有权,卖方为芬兰的个人或公司。此方式为典型的不动产交易,是法律行为,须
按照特定程序和形式进行,例如,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须到芬兰国家土地调查局
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办理公证等。二是只拥有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人(通常是市
政当局) 只签约发生土地租约关系。 该方式须在当地法院办理登记手续, 不必办理公证。
三是租赁商业房产。承租方与房主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可自由约定租赁时间。此外,不
定期租赁协议同样视为有效,即协议规定“除非另有通知”条款。
外资直接购买土地及所属建筑的,永久拥有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只拥有
建筑所有权并签订土地租约的,土地租用期限一般为30~50年。
在土地及房屋交易环节,买方须在购买后6个月内按标的物市场价的4%缴税,如果
未按时缴纳,须缴纳原税额 20~100%的罚款。在土地及房屋保有环节,还须缴纳不动
产税,税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政府确定,一般在该不动产市场价值的0.5~1%之间。
出于对国家安全的保障, 自2020年1月1日起, 非欧盟居民个人及公司在芬兰购买房
地产时,如公司中任何单独一方外国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总股份的10%,须向芬兰国防
部提交电子申请并获得许可。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公司在芬兰参与证券交易, 与芬兰公司享受同等待遇。金融业登记机关为金融
监督管理局(网址:www.finanssivalvonta.fi)。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环境部是环保主管部门, 负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战略规划,立法和相关
领域国际合作,保持芬兰环境安全与健康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环境恶化。1995
年, 环境部成立国家环保中心, 负责监测全国环境状况, 提供环保信息, 进行环保科研、
宣传和咨询, 并将过去相互分离的水源保护和空气保护机构合并, 组建13个地区环保中
心,地区环保机构的综合管理权力也得到加强。环境部的网址和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