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尼泊尔(2025年版)
(1)生态环保的标准水平
尼泊尔生态环保的标准仍不完善,根据《环境保护法(2019)》和《环境保护规则
(2020) 》 , 衡量对环境影响的不是具体的标准, 而是依据“初步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
2001年11月,尼泊尔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制定空气、水、噪音质量和其它应有的环
保标准。2012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NAAQS 2012 )出台,目前,
水质和噪音质量等其它标准尚未制定。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总悬浮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
化氮等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成分。质量标准如下:
①总悬浮颗粒物,230微克/立方米/24小时
②PM10,120微克/立方米/24小时;
③二氧化硫,50微克/立方米/年;
④二氧化氮,40微克/立方米/年;
⑤一氧化碳,10000微克/立方米/8小时;
⑥铅,0.5微克/立方米/年;
⑦苯,5微克/立方米/年;
⑧PM2.5,40微克/立方米/24小时;
⑨臭氧,157微克/立方米/8小时。
(2)生态环保的重点领域
《环境保护法(2019)》规定,联邦政府在征求省级和地方政府意见后,可以通过
公告宣布某些名胜古迹、文化遗产、珍稀野生动物、生物和植物及区域作为环保重点。
重点是:空气,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宗教圣地、森林公园、徒步旅行区、登山旅行
区等),林业(森林和植被),水资源和污水排放,野生动物保护区和珍稀动物,土壤
保持等。
(3)中资企业在尼泊尔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①开办工业企业,要主动配合政府进行“初步环境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估”;
②企业从建立起,就应符合尼泊尔政府的各项环保要求,试图使政府官员降低“门
槛”的做法不可取;
③尼泊尔市区汽车尾气污染严重, 企业选址宜远离马路, 或采取相应封闭或防护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