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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俄罗斯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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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37页 · 85,08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6

PDF第6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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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俄政府针对外资交易提出附加条件,包括除《俄罗斯联邦关于外资进
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程序法》 规定的领域外, 授权机构在
俄方交易对象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向俄政府委员会提交相关外资交易信息, 获得批
准后方可执行:①俄方交易对象为俄国家项目的参与方,外资交易发生在项目结束前;
②在商品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③供电、供热供应商和处理城市废弃物运营商;④俄境
内不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商品 (工程、 服务) 生产商或供应商, 前提是其他类似商品 (工
程、服务)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均被外资控制;⑤提供移动卫星无线电通信服务;⑥对俄
国家国防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 ⑦开采俄地下资源的企业, 若该地下资源未列入联
邦级别, 但满足下述条件的地块: 一是自2006年起, 石油可采储量为5000万至7000万吨,
天然气储量300亿至500亿立方米,原生矿床黄金储量30至50吨,铜储量30万至50万吨;
二是铀、高纯度石英原材料、钇族稀土、镍、钴、钽、铌、铍、钻石(砂矿除外)、锂
(不包括水合矿物原料)、铂族金属(砂矿除外);⑧新建或改建河港和海港等。
【外资参与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的法规】
俄罗斯关于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的法规主要是《矿产资源法》 《战略领域外国投资
法》和《外国投资法》(在产品分成条件下,矿产资源利用关系的特殊性由《产品分成
协议法》确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它规定,企业经营活动的
主体,包括普通合伙公司的股东、外国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矿产资源的利用者,但需
参与拍卖等活动获得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俄联邦政府根据拍卖结果做出决定),并以
许可证形式办理专门的国家许可。国家权力机关和矿产资源利用者之间可以签订合同,
合同规定利用这些矿产资源区块的条件, 以及双方履行上述合同的义务。 矿产资源利用
者的权利和义务自国家登记矿产资源区块利用许可证之日起产生, 矿产开采期限为根据
矿床开采可行性报告(其目的是: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计算出的矿产矿床开
采期限。
为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 某些矿产资源区块被划定为联邦级别, 如资源利用人是有
外国投资者参股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 在其进行的矿产资源地质研究过程中,如果产生
威胁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情况, 则俄政府可以通过决议拒绝将在该联邦级别的矿产资源区
块上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使用权提供给上述法人或终止相关使用权。 如果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