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所有对外经贸活动均由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
(简称经贸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该部下设对外经济和贸易政策司。
5.1.2 贸易法规
自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政府在经贸领域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外国投资法》 《企业经
营法》 《外经法》 《租赁法》 《土地法》 《税法》 《海关法》 《劳动法》 《保险法》 《自
由经济区法》《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文件。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 取消了原垄断性的外贸管理体制, 实行较为宽松的对外贸易政
策,企业法人、自然人都可从事进出口贸易,一般商品均放开经营。
目前塔吉克斯坦受许可证、配额限制的商品如下:
【出口商品】金、铝、棉花、烟草、皮革;贵重和半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
重金属的矿石、精矿砂、残料和废料;稀有金属、生产合金用的稀土原料、合成物及制
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红皮书》中列举的野生动物和鸟类。
【进口商品】小麦、面粉、铝矾土、石油类产品;农业经济作物、观赏性草本植物
(包括种子)及蚕种;有毒物、植物保护化学物品、化肥;药品及医疗技术用品;无线
电电子器材及高频装置。
【限制进出口商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及其物质制成品、工艺、仪器、设备和
装置, 放射性辐射源, 包括放射性废料; 火药, 爆炸物及其残料; 麻醉品, 毒药; 军备、
军用生产配套设备,军工技术合作领域的服务;公务用和民用武器;军装及其标志物;
军用防毒用品及其零配件和附属品;密码用品(包括密码技术、零件及密码系统),密
码用品的技术标准资料; 宝石及半宝石; 矿物学及古生物学方面的收藏材料; 艺术作品,
有明显的艺术、历史、科学或文化价值的收藏品和古董;有关塔吉克斯坦境内地下资源
分布、 燃料、 电力及其自然资源的产地和区域方面的信息 (包括示意图、 地图和图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