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签署。2018年3月29日,中塔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
行,双方商定要进一步密切科技领域人文交流,推动务实科技合作,继续深化两国地区
级科技合作发展, 并在实施具体项目基础上推动建立联合实验室等长效合作平台。2021
年12月14日, 中国—塔吉克斯坦斯坦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 双方
就中塔两国科技创新领域政策和最新科技发展规划等交换信息, 商定将进一步扩大中塔
科技合作, 正式启动中塔双边联合项目征集和资助, 加强双方青年科学家及科研人员交
流,深化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科技合作。 2023年7月19日,中国—塔吉克斯坦科技合
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甘肃敦煌召开。双方表示,要贯彻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充分发挥
科技合作委员会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中塔科技创新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推动
双方科技创新合作迈上新台阶,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2025年7月21日,陈家昌副
部长与塔国家科学院库什瓦赫佐达院长在杜尚别共同主持召开中塔科技合作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双方全面总结第三次会议以来合作成果,就深化科技人文交流、加强联合研
发项目和拓展重点领域合作等达成共识。
5.2.4 安全审查的规定
塔吉克斯坦《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规定了企业收(并)购的相关
内容。该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 是塔吉克斯坦限制和阻止垄断行为及非良
性竞争的法律基础,目标是确保商品市场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主要包括垄断行为、国家
反垄断机构、对竞争的国家监管、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国家反垄断机构制定和实施决
议的程序等内容。该法第15条对企业收并购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企业收并购资产总
额超过400万索莫尼,需要取得反垄断机关 ——塔吉克斯坦反垄断局的同意,反垄断局
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书面予以回复。 如认定企业并购将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 相关企
业需要根据反垄断局的要求采取措施满足恢复竞争的条件。 国家登记部门在企业获得反
垄断局同意后方可对 并购企业登记注册,未经反垄断局同意的登记注册法律上视为无
效。
关于外资并购,可咨询塔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www.gki.tj)和塔反垄断局
(电话:00992-93-2230696,电邮:antimonopoly_tj@mail.ru)。
5.2.5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