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业和个人对待环境的基本原则: 环境应适合人的生活和居住, 有利于居民的
生活、劳动和休息;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并履行责任,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所有的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水、森林、土地、植物、动物等。有偿丢弃污染
自然资源和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废料、废弃物、边角料及其他有害物。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各种管道、输电线、电信系
统、运输、能源设备的安装和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保证附近居民的安全,合理使用
资源,如果在施工中破坏了环境,项目将被停止,或停工整改。环保部门认为可能破坏
环境的加工企业,立项前必须经过议会的讨论通过。生产废料、丢弃物、必须经专家确
认符合国家的标准,使其不污染周边环境。
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生产活动和其他商业活动。
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
态系统、 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给环境
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 自愿进行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
判决进行。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 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
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以及复垦和其他恢复工程的方
案予以确定; 在没有以上项目时, 依照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批准的环
境损害数额计算表予以确定。
5.10.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塔吉克斯坦《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评估在法人或自然人所计划的经营行为或其
他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周围环境, 包括居民健康的情况下进行。 有关环境影响评
估的资料要求及相关手续、费用等,根据不同项目内容具体确定,环境评估的时间约为
30-45天。
塔吉克斯坦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塔吉克斯坦负责环境评估的政府部门。
电话:00992-37-2369552,00992-446003541
传真:00992-37-2362561
电邮:muhit@hifzitabiat.tj或muzafar1961@rambter.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