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注册商标
塔吉克斯坦2007年开始施行新版《商标和服务标记法》(法规查询入口:http://por
tali-huquqi.tj/publicadliya/view_qonunhoview.php?showdetail=&asosi_id=7806) , 并依据此
法制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提交和审批规程》(法规查询入口:https://ncpi.tj/wp-conten
t/uploads/2022/05/коидахо-руси-1.pdf)。
商标由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成,可指定颜色。
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有: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受塔吉克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
商标);
(3)在一定条件下类似商品的在先商业名称;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版权或个人姓名。
【注册商标所需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外国人在塔吉克斯坦
注册商标需指定专利代理。 根据相关规定, 在塔吉克斯坦申请注册商标须用塔吉克斯坦
官方语言或俄语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址;
(2)申请的商标本身;
(3)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
(4)商标描述;
(5)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的证明文件;
(6)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需提供集体商标章程;
(7)若通过专利代理提交申请,需提供专利代理证明文件。
在塔吉克斯坦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可在有效期最后一年提出延期申请, 每次
可延期10年。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内续展,但需缴纳强制性费用。若商标注册失败,
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1年内不得注册。 如注册后连续3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
撤销,在广告、出版物、抬头纸、牌匾、在塔吉克斯坦举办的展览中使用商标可作为使
用证据。
对任何官方驳回决定, 申请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申诉;
如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定,可于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