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责任】雇主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
保护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和卫生规定及防火条例,保障正常的生产条件,按时支付员工
工资,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雇主有权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内
部劳动制度,要求雇员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
【工作时间】15-16岁员工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16-18岁不超过7小时;
伤残人士不超过6小时;员工每天工作最多不超过12小时。6天工作制的,每周工作40小
时,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
周工作24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休假】基本年假不少于24天,未满18岁员工和伤残人士的年假不少于30天。年假
期间员工仍享有不低于其平均月工资的工资收入。
【产假】 不得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辞退或降低其工资, 并应减少怀孕妇女及有年幼
子女(不到1.5岁)妇女的工作量。女性员工可享有产前70天、产后70天(难产的可休80
天,生育双胞胎和三胞胎的休110天)孕产假,休假期间可领取国家社保补助。产假结
束后可根据员工意愿在子女1.5岁前休育儿假,其间保留工作职务,领取国家社保补助。
如在女性员工子女3岁(单身母亲子女4岁,有残疾的子女6岁)前要辞退该员工,雇主
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其理由。
5.7.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吉克斯坦企
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谋求职位。为进一步规范外国公民在塔从业人员的管理,2001年
12月,塔吉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对外国劳工的管理更为细化
和有法可依。
《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规定:
(1)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
的劳动合同, 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 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吉克斯坦公民担任的
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
(2)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外国劳工进入塔吉克斯坦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
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