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水资源相关的责任分配,宪法规定较复杂。 《加拿大水法》 (简称《水法》)
(Canada Water Act)为加联邦和各省共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此外, 《国
际边境水域条约法》(International Boundary Waters Treaty Act)和相关法规,禁止出于
任何目的从加拿大流域大量调动(包括出口)边境水资源。
加联邦政府对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事务如渔业、航运、国际关系、联邦土地和原住
民等拥有管辖权。加各省份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大规模调动水资源,即禁
止通过人工分流、罐车和管道等方式,调动水资源并转移出其原本所在流域。
加各省对水资源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基于《水法》履行责任。加《水法》要求,授
权地方政府监管向水体的排放,获得地表水和/或地下水, 需要获得使用许可或其他形式
的授权。饮用水质量是加立法者关注的重中之重。加所有省份都颁布措施,保护饮用水
质量,并监管饮用水系统建造商和运营商。
(8)违规处罚
加环境监管部门,具有广泛监督和检查权,并采用系列法律实施机制开展工作。这
些权力和机制既规范企业,也涉及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代理人。
例如,加联邦政府制定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规处罚包括警告、重罚、
监禁、 禁令和合规令。加法院应追究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和雇员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如果未遵守环境法规,可能导致较严重处罚,包括数百万加元的罚款甚至监禁。加
许多法律还规定,对重犯者的最高罚金可能翻倍,在继续违法情况下可按天价处罚。
加大部分与环境相关法规条文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员工或代理人,如授
权、 允许或默许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 则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无论有关公司是否被检控。
在有些案件中, 董事和高管人员可能只因为负责管理或控制公司而承担责任。 公司和个
人可说明,他们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环保方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避免环境责任。
加有些环保法律规定,加政府监管机构可直接对违规者处以罚款, 而无需通过法院。
在有些地区,对于环保违法行为还可处以罚单,类似于交通违章罚款。
通常,加拿大环保执法官员有权检查有关工作场地,发出停工令,调查违法情况,
通过办理搜查证,对有关场地进行搜查,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加许多地区还
设有行政法庭,受理检查员、其他政府人员基于行政程序提出的上诉案件。
关于具体法律的技术标准和违规处罚方面的规定, 可详细查询各相关法律或咨询法
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