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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加拿大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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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64页 · 116,68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88

PDF第88页文字

正文模式
运营资格等惩罚措施。
【出口分销中心项目(EDCP)】
该项目由加税务局负责,主要针对出口导向型企业。参与该项目的企业,可进口或
从国内采购商品,通过适度加工实现“有限增值”(Limited Value)后,应出口该商品。
全新制造的出口商品不适用此项目。
申请此项目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出口额占企业总收入的90%以上;单个财年内
的运营活动,至少90%为商业活动;对所购商品不能做出实质性改变;对商品仅能适度
加工并实现“有限增值”, 即非基本服务增值应少于10%, 总体服务增值应少于20%(基
本服务内容与保税仓库所允许的操作基本相同,其他增值服务均属于非基本服务)。
申请获批企业如满足上述条件, 且商品金额在1000加元以上, 其进口或从国内采购
商品,无须缴纳货物和服务税、合并销售税(GST/HST)。
【出口商加工贸易服务项目(EOPS)】
该项目由加税务局负责, 主要针对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 参与该项目的加拿大企业
进口非加拿大企业的商品(商品所有权并未变更),进行加工、配送、储存等操作后再
出口该商品。
与出口配送中心项目不同,加拿大税务局对参与出口商加工贸易服务项目的企业,
未设立出口额比例、 有限增值等限制, 参与企业可利用进口商品为海外客户制造全新产
品。但参与企业不能拥有其进口的商品、利用进口商品制成的商品;其客户不能是加拿
大人;其进口商品的唯一目的是根据海外客户的需求,提供存储、配送、加工、制造等
服务;参与企业与海外企业(包括商品所有者和客户)不能是关联企业;不能将加工业
务转包给另外一家加拿大企业;从进口至出口的最长期限为 4年;所有制成品不能进入
加拿大市场;进口时应提供财务担保。
申请获批企业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货物和服务税、合并销售税(GST/HST)。申请
此项目的企业,可同时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申请关税延期支付项目,以获得关税减免。
5.4.2 经济特区介绍
加财政部牵头负责对外贸易区事务, 并将之定义为“经政府批准在国内设立的特殊
保税区域,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或国内采购原材料、部件、制成品等,可在保税区内进
行储存、加工、组装等操作;随后,再出口的产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种;进入国内市场
的产品,则在进入时征收关税及其他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