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主要是原住民保留地、 国家公园、 省公园、 森林、 公共用地和政府用地等。
私有土地主要是农田、农场、牧场、工商业用地、民宅地等。对于私人土地,宪法
只是保障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土地使用权政府另有严格规定。
根据加拿大《联邦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如港
口、公共土地等,但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
其他土地征用及开发主要为省政府权力。 不同省的相关规定有些差异。 安大略省 《土
地规划法》 规定省政府有权控制土地规划、 征用、 开发, 并可授权下一级政府负责执行。
但魁北克省《土地使用开发与规划法》规定,每个市政府有责任管理本市所辖土地。
【规范土地征用的《征收法》】
为统一土地征收规范,加政府于1985年制定《征收法》 (Expropriation Act),规定
联邦政府可因为进行公共工程或其他公共目的而征收土地, 并对征收主体、 范围、 程序、
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地补偿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被征收时最佳使用状态所具有的市场价值。
——所有权人受侵扰而引起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总和。
——所有权人居住过程发生的特殊经济利益因素带来的价值。
——所有权人在其土地上设定的抵押利益。
——当事人就土地征收而需支出的法律、评估费用,以及其他中间费用。
加各省的征收法在补偿范围方面,也都有类似规定。
【土地开发的管理】
加主要通过土地分区制度(Zoning)对土地开发进行管理。
土地按用途,一般分为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工业用地(ICI LAND )。区分
一块土地属于什么用途, 主要是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来决定。 分区制度可规范土地的利用
功能、 利用类型 (如农业用地只能限于用做农业, 住宅用地不可以用于商业设施的开发) 、
利用密度和相关的物质结构(如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红线的后移缩进等),以便合理使
用土地,有效地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加《公民法》及《公司法》,非加拿大居民或企业也可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
及房地产。当然, 加法律也赋予各省对外国人及企业购买土地及不动产进行限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