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购文化企业,审核门槛金额为 500万加元;对文化企业间接控股,审查门槛金额
为5000万加元。
对大众传播业的投资,规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 46.7%以
上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 其余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
接投资)。
在电影发行及书籍出版和发行领域,有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特殊政策。
在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之外的其他通信业领域, 加仍保留对其他所有基于设
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类似于“大众传播业”)。除持股比
例限制外,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由“加拿大人控制”,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
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不过外商如投资于租用他人的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
电讯”服务(如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在交互式数字媒体领域,根据2024年3月最新声明,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在
交互式数字媒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补充, 要求所有该领域外国投资都须接受国家安全审
查, 且相关投资若来自对加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国家或有影响力的实体, 则将受到更加
严格的审查。此外,加政府还将对原创IP企业进行净收益审查,要求相关企业在创意独
立性、公司治理和透明度等方面作出更加严格的长期承诺。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方式】
加拿大企业的主要设立形式有公司、合伙、独资、分公司、联合投资等表现形式。
(1)公司。加拿大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有私有或公众之分。私立公司股东不得
超过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众出售,转让也受限制。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是加最常见和最
实用的公司实体;也有不设立股份资产的公司,此类公司通常为非营利公司。
(2)合伙。合伙有两种形态。
一是普通合伙。 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承担债务。 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
方的长处于一身;缺点是企业决策需协调各合伙人,会增加不少管理工作。
二是有限责任合伙。合伙关系以正式合伙契约为凭证,由一位以上普通合伙人,管
理合伙事业并负清偿负债无限责任, 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业的
经营管理,其应负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独资。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 归于个人,以个人的名字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