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概况】
加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进行环境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 加相关环
境法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估法》(简称《评估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外资项
目)在决策前, 都必须经过环境可行性评估。 评估时间范围要跨越项目寿命期后数十年。
《评估法》确立环境评估制度的目的,包括:谨慎行事、预防污染、重视合作、鼓
励公众参与。评估内容包括:对人、社会和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从空间上考
虑,项目对所在地区、周边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评估法》规定,工程项目必须明确该项目是否影响原住民居住地环境,如果与此
有关,还需要与原住民进行相关协商。
【环境评估的对象】
《评估法》第13-15条和其他涉及环评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哪些投资
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与特定行业相关项目。包括与核安全有关的项目、与国家能源委员会、联邦和
环境评估署相关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部长指定的需做评估项目。 此类项目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工程可能造
成重大的环境影响;二是公众对于这项活动所造成环境影响,会引起部长作出指定环境
评估的命令。部长上述权限并不是绝对的,当所涉及活动已开始施工,由此已引发周边
环境有改变, 或该项目已由联邦机关根据议会法案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时, 部长就无权
指令该项目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其他特定工程项目。 主要是涉及生态系统受影响的工程项目, 如国家公园及保
护区的施工行为,和野生动物、渔业、垃圾处理相关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9条,对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相关责任部门或审查小组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应当
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项目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有可能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环境影响;
可能发生影响的重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