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名称经营的企业。
(4)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向营业所在地的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并缴纳费用后
即可取得营业资格。该外国公司在加分公司的盈利亏损,视为该外国公司的盈利亏损。
(5)联合投资。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议,各自贡献
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
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
【投资申请程序】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加控制权收购行为需要向加政府进行报备,
或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加政府的净收益审查。
(1)报备
过程如下:
外国投资者须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完成后三十天内,向加政府报备。值得注意的
是,在2024年《加拿大投资法》最新修正案中,加政府对特定行业投资实施备案前审查
要求,不得在投资完成后再行报备。
加政府在收到完整报备材料后, 将向外国投资者寄送回执, 明确其收到材料的时间
和相关投资是否需要接受审查。
加政府在收到完整报备材料的21天内,可要求对相关投资进行审查。
(2)审查
过程如下:
外国投资者须在投资实施前, 或投资完成后三十天内, 向加政府提交投资审查申请。
外国投资将以个案方式接受加政府审查评估, 以决定该投资是否对加有利。 审查评
估内容主要包括: 对加就业、 原料加工、 本国设备、 零部件及服务效率等是否构成影响,
对加出口、 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 加公民能否在新企业中获得充分参与和就业
机会,能否提升加劳动生产率,促进加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对加相关产业的竞争有何
影响,是否与加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等。只有加政府“满意地认为该投资很可能
给加带来净收益”,外国投资方可能获准。
对外国国有企业、 外国政府联系紧密企业、 受外国政府影响或指示的私营企业在加
关键矿产领域的控制权收购行为,净收益审查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交易后外国政府对加企业的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