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涉领域的市场竞争情况,包括外资在该领域的集中度情况。
——相关外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如该企业是否符合加公司治理标准和法律
要求,该企业是否遵循加自由市场原则等。
——交易后被收购的加企业是否能继续开展商业化运营。
加政府须在收到完整材料的45天内, 作出接受或阻止交易的决定, 并可单方面要求
延长审查时限30天。
如果加政府提出意见认为,某项外国投资加拿大不利,外国投资者如坚持申请,则
须向加政府申明未来营运计划及目标,以期重新获得其投资许可。
对已获许可投资, 加政府未来随时可能进行复审, 以确定投资者是否履行当初承诺。
【投资申请的公告要求】
如果非加拿大人收购现有商业控制权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通常需有公告程序。
——收购者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资产,且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
——收购者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且其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
——对总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且该企业资产占整
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需要投资审核的情况和审核内容】
(1)投资于某些被保护产业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具体如下: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的
出版、发行或销售;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
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形式的音乐出版、发行或销售。
(2)收购某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超过限额
2025年, 对来自与加签有自贸协定国家的非国有企业的投资, 所涉金额在20.79亿加
元及以上的, 须提交投资审查申请; 对来自世贸组织 (WTO) 成员的非国有企业的投资,
审查门槛为13.86亿加元;对来自WTO成员的国有企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为5.51亿加元;
对来自非WTO成员的企业和对加文化企业的投资,直接投资审查门槛为500万加元,非
直接投资审查门槛为5000万加元。
(3)不公平竞争的审查
依据投资法规定,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所属加拿大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 Canada) 负责对企业并购投资项目, 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 提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