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款”获得商业机会,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面临14年监禁。“便利款”通常是指
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时, 为加快外国公务员负责办理事务速度而向经办人支付利益。 类
似经办事务包括:取得政府许可;获得经营执照;得到签证;等等。“便利款”支付方
式并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向外国公务员提供贷款,支付福利报酬或其他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反外国商业贿赂年度报告,可参看以下网页。
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topics-domaines
/other-autre/corruption.aspx?lang=eng
加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涵盖“金钱、兑价物品、职务、住所或雇佣、货款、奖
赏或任何利益”,即包括所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加设有督察官制度。 督察官属于议会并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官员, 其工作职责是行
使调查、建议、公开调查结论、报告等职权,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起到发
现和防范腐败的作用。
【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案】
继欧盟和美国之后,加政府于 2014年11月通过《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案》 (The
Extractive Sector Transparency Measures Act,ESTMA),强制要求采掘类企业,须披露
支付给本国及外国各级政府(包括原住民团体)的费用。
该项立法目的在于保持本国报告标准与欧盟及美国报告标准的一致, 从而减少监管
负担,该法案于2015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经多次修订。法案内容要点如下。
(1)披露主体
该《法案》适用于以下三种公司或实体。
——参与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公司。
——拥有或持有油气矿产资源权益的公司, 公司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中的一年内满
足以下至少两个条件:资产最低不超2000万美元;已产生至少4000万美元收入;平均雇
佣250名以上员工。
——其他规定实体。 这些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也要遵守该
《法案》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规定中的“控制”具有解释权。
(2)披露内容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有义务公开报告:他们向国内外各级政府支付的款项;向两
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共同设立的机构所支付款项; 针对行使政府职能实体的付款, 如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