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
加拿大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是由1867年宪法确立的, 当时称 《英属北美法案》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982年, 加拿大议会通过 《加拿大法案》 (Canada Act, 1982) , 把 《英属北美法案》
转变成加拿大议会的法律,并且重新命名为《加拿大 1867年宪法》(Constitution Act,
1867) 。 同年, 通过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为主要内容的 《加拿大1982年宪法》 。
因此,加拿大宪法实际上包括《加拿大1867年宪法》 (Constitution Act, 1867)及其
修正案、英国宪法不成文的规则、《加拿大1982年宪法》。
(2)联邦地方法律法规权限划分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 联邦政府对某些全国性法律领域有司法管辖权, 而省政府管
辖权,则在本省地理范围之内涉及更具体的地区性的事务。
联邦政府管辖包括税收, 国际和各省间的贸易及商务、 国防等属于全国性的及未具
体划分给省级政府管辖的事务(剩余权力)。
省级政府管辖权涵盖到:自然资源;监狱;教育;医院;本省的财产和民权事务;
所有属于当地或私人性质的事务。
只要国会和省级议会不试图在属于对方管辖的事务范围内立法, 那么, 联邦和地方
彼此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自主”。
假若某级政府立法侵犯了另一级政府管辖权, 则必须由法院裁决该有争议立法, 是
否越权或超出法律范围。
除魁北克省以外的九省三区遵循普通法体系,在加拿大,主要是参考过去案例、并
根据总结出的基本裁决原则判案。 普通法体系的法官, 要遵照过去上级法院法官对类似
案件的判决来断案。
魁北克省的私法,按照起源于拿破仑法典的“民法”体系的原则执行,遵循一套公
认的、由民事法典规定的原则。每个具体案例,根据基本原则来裁决。
(3)仲裁国际合作
1986年, 加拿大加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该规则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适用于国家与私人间的投资争议仲裁、
多方仲裁、 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 仲裁员指定、 仲裁员责任豁免、 仲裁费用控制等问题。
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