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金)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方式没有限制,只要条件许可,允许并购当地企
业。目前,刚果(金)还没有专门针对并购业务的相关法律,一般执行现行的《投资
法》以及相关技术部门制定的转让法规等。
据有关实施并购的中资企业介绍,并购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对并购目标对象进行调研。
①委托法律顾问,做尽职调研,完成法律程序;
②对于资源类项目,应委托资源咨询公司对资源进行调研;
③委托财务公司对并购目标对象的财务状况进行调研。
(2)商业谈判阶段,与目标对象的股权所有者进行谈判。
(3)制定新的企业发展规划。
(4)与企业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进行沟通,获得政府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在刚果(金)开展并购业务,应首先征得刚果(金)国企部
(Ministè re du Portefeuille)同意。此外,还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有关具体事宜,可向刚果(金)国家投资促进署(ANAPI)咨询。
【并购案例】
金川矿业、五矿资源、洛阳钼业等中资企业已通过并购方式获得了原由南非、澳
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外国公司在刚果(金)控制的矿山(含冶炼厂)经营权。
5.2.4 安全审查的规定
【投资主体】
刚果(金)2002年出台的《投资法》第 6条、第7条规定:投资项目批准申请 由国
家投资促进署审查,并由该署转送主管的计划和财政部,以部际令批准。
审批决定应在文件提交投资促进署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投资者。
如果到期未做出任何答复,被视为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应在 7天内颁布
批准令,日期以提交文件的回执作准。
如果否决,该决定应由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并明确指出这一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
提供优惠所要求的条件。
部际批准令应明确:投资目的、地点和开工时间;投资者及其受托人的身份;投
资方案、期限和实施计划;生产目标在正常情况下应在投资项目完成时达到;给予优
惠的性质和期限及其实施细则;企 业和国家应尽的义务以及国家参与的条件;项目可
能进口的财产清单;创造就业的数量;解决分歧的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检查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