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业须向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 向伊拉克中央银
行申请牌照,在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完成公司注册。外资持股通常≦49%(库尔德
斯坦地区除外) , 高管及管理层外籍员工需接受中央银行的背景审查, 包括无犯罪记录、
工作经历等。外资需通过中央银行授权银行渠道汇入注册资本,并报告资金来源。资本
汇出须先完税并经中央银行审核,伊拉克美元跨境流动受美联储监管,由美国 K2
Integrity机构审核,人民币贸易结算需经中央银行聘请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2022年,伊拉克通信与媒体委员会(CMC)发布了《数据分类政策》草案,旨在规
范数据的存储和访问,但该政策尚未正式成为法律。
外资在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的投资受到限制, 特别是在内容控制和广播方面, 政府
出于国家安全和信息控制的考虑, 限制外资进入。 外国媒体在伊采访报道须向媒体通讯
委员会或总理新闻办公室申请许可。 外资可进入教育领域, 由伊拉克教育部下属的私立
与外国教育总局负责审批和监管。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在伊拉克,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设立企业的形式可以是
分公司、独资、合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等形式。外资并购有关事宜可咨询
伊拉克投资委员会。目前,尚未有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伊拉克并购交易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贸易部下属的公司注册处, 所有外国投资者在完
成任何并购之前都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该审查由国家安全办公室、 内政部和情报局联
合执行,通常审查需要10至15天,在此期间没有异议或提出额外义务,公司注册处将处
理并购事宜。 伊拉克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立法。2010 年 《竞争与反垄断法》
对市场行为规定了某些限制和约束, 但并未直接涉及对合并交易或公司股份收购的控制
或限制。
《竞争与反垄断法》网址:https://cac.gov.iq/en/laws-and-instructions
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伊拉克政府欢迎有实力的外国公司到伊拉克承包当地工程,特别是带资或以 EPC、
BOT、BOOT形式承包。根据承包工程的种类,实行向伊拉克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