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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伊拉克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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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6页 · 57,15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8

PDF第7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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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资企业/人员在伊拉克如何寻求帮助
9.1 寻求法律保护
中资企业在当地如遇贸易纠纷或劳务纠纷,可向伊拉克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咨询,
亦可向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领事部联系咨询,寻求法律保护。
伊拉克是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国际商业仲裁 (1987年) 和利雅得司法合作公约 (1983
年)的签字国,2021年议会批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纽约公约》(1958
年,通常被称为《纽约公约》)。
虽然在伊拉克国家《投资法》中已列明伊拉克人和外国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但缺乏
实施细则,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
国内仲裁在伊拉克 《民事诉讼法》 第251-276条款中有详细规定, 需提供书面形式的
仲裁协议。仲裁员团组可来自伊拉克工程师联合会、伊拉克工业联合会和个体仲裁员。
9.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订、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等事项,
每个省也设立投资委员会的分支机构。
(1)密切联系
伊拉克地方政府重视外国投资。 中资企业在伊拉克投资合作中, 要与所在地政府相
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更
多的支持。
(2)寻求支持
遇到突发事件, 除向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和公司总部报告以外, 应该直接与所在地
政府取得联系,取得支持。
9.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
(1)保护责任
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束。遇有中国公
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
(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