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加拿大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加拿大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加拿大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64页 · 116,68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2

PDF第72页文字

正文模式
量仅占加森林蓄积量的不到1%,占全球总采伐量的0.3%。
【金融领域投资限制】
除《加拿大投资法》《加拿大投资规则》等法规适用于金融业投资外,加拿大金融
机构在联邦层面主要受《银行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保险公司法》《合作性信用
协会法》约束,这四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管法对银行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
公司、合作性信用协会的运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1)设立银行机构的审批
加财政部长根据加《银行法》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设立机构从事银行业务
的授权命令。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根据《银行法》规定,发布已获批准授权外
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
作为行政法规, 《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对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 Guide
to Foreign Bank Branching),明确外国银行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
序等。2019年3月,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发布《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对外国银行加拿大
分行指引》修订版。
修订版的某些准入要求和审批标准更趋严格。 例如, 增加OSFI终止审批条款, 当外
资银行的申请及材料质量不能按时满足 OSFI要求或其审核反馈意见时, OSFI有权终止
审批;再如,为注重维护加金融系统稳定,要求外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发展规划,要
求提供分行高管人员的雇佣标准等;另外,作为批准条件,增加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等
要求,包括:申设不会引起加国家安全方面的疑虑;引发的任何有关加国际关系和国际
法律义务方面的疑虑,已得到解决;等等。
2019年12月,OSFI发布准则A-10(外国银行分行存款要求) 最终版本, 规定对外国
银行在加以信托形式持有的最低存款要求,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银行法》对银行业外国投资者的规范
除行政机构依法审批之外,加《银行法》对外国人或机构投资加拿大金融机构,也
有若干规定,典型规定如下。
——为保证银行股权的“广泛持有”制度,未经财政部长批准,任何一个单一股东
(不论是个人还是个人控制的实体)不得拥有“重大利益”;任何一方股东所有权,最
多不得超过10%;股东中非加拿大人全部所有权不得超过25%(某些新设立银行可不受
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