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本金在120亿加元以上的银行,必须保持广泛持有。对于股本金在 20至
120亿加元的银行,要求35%的投票权股份在加拿大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市交易;投资股
本金小于20亿加元的银行,除符合“合适和适当”的测试要求之外,没有所有权限制。
——对于广泛持有的银行, 个人或由个人控制的实体所持的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不超
过20%,或非表决权的流通股不超过30%。
——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子行董事不少于 7人。外国银行子行召开董事会时,参会
董事中应有一半为加拿大人;其他银行董事会参会董事中加拿大人应为多数。
——外国银行首席执行官必须是银行董事和加拿大人。 在加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不适
用以上公司管理的规定,但必须任命一个加拿大人为重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负
责保存公司记录,并与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保持联系。
(3)对保险业投资的规范
针对保险公司的外方投资额拥有所有权和担任管理层职位,加拿大《保险公司法》
也有类似于银行业投资规定。
(4)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拿大金融监管由联邦监管和省级监管组成,两级平行监管,协调合作。大部分金
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由联邦监管;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
等,由省级监管负责监管。
联邦监管部门由财政部、加拿大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加拿大
存款保险公司、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组成。
其中,OSFI在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中 ,发挥核心监管作用。OSFI监管金融机构类
型包括所有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也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信托
和贷款公司、保险公司、合作信贷协会、互助保险会和私人养老金计划。
与消费者或消费者相关的金融机构及证券部门, 不属于OSFI监管范围, 由其他联邦
和省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近年来,OSFI加大了对金融机构 非金融风险的管理要求。2022年1月4日,OSFI公
告要求,所有联邦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024年1月,OSFI发布《诚信与安全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加金融业“外国干
涉”等非金融风险监管,但暂未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
省级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省财政部门和省级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