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建筑企业如果要参与公共事业的承包招标, 还必须向发包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提出特
别申请, 发包方可要求外国企业另再提供经营审查事项的申请 (此申请中除企业财务状况之外,
还要包括过去在海外承接和开展项目的业绩)。
5.10.2 禁止领域
长期以来,日本不动产、建筑设计业、建筑公司、建材生产厂家、承包转包建筑队和用户
之间,相互依赖和渗透,形成一个完整封闭体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
20世纪90年代中期,迫于美国压力 和WTO政府采购协定生效,从原则上,外资企业在获
许可后,可进入日本建筑市场。
但是,对于外国公司,日本在施工时间、人员来日、技术水平等各方面设置种种限制。比
如: 限制工作时间; 工期要求极短; 来日人员仅限技术人员且技术水平极高; 无法大量进口本
国建材。种种限制,使外资企业业务范围仅局限在建筑设计等环节。
实际上, 到目前为止, 日本建筑工程领域并未完全对外开放, 外国公司还无法参与到日本
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
5.10.3 招标方式
日本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通过招投标方式开展。 规范招投标法规, 在国家层面有 《会计法》
《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地方层面有《地方自治法》。
日本工程招投标方式分为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
(议标) 、 特命发包 (指定承包) 等。实际操作中, 政府工程以一般竞争招标和指定招标为主。
在日本,90%以上政府工程,须按规定公开招标。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
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社会地位特殊,是“官办自营”式特殊法人单位。
公共工程招标须遵守WTO政府采购协定、会计法规、建设业法、民法等各种法规,且政
府要求所有公共工程都要按一定手续进行。一般某企业要取得工程,须经如下六个程序。
——企业向公团等发包单位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一般每年二月进行一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资质、技术、经营、业绩等,进行评
价,以优劣排序,再分类排队、造册。
——发布招标公告。当有工程发包时,发包方在投标前10天(紧急情况下是5天),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