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在下列信息出现变化时,需即时向内阁府备案。
——第一类涉及外资银行海外总行信息的变化。
涵盖以下情况: 变更资本金及出资额度; 变更企业名或总部所在地; 企业合并、 分割或继
承;企业解散或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启动破产程序;其他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
——第二类涉及外资银行在日分行信息变化。
涵盖以下情况: 在日主要分行位置变更; 在日分行间主从关系变更; 变更在日分行事业年
度;其他内阁府令规定的事项。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和备案管理】
根据《保险业者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日设立分公司,需接受内阁府审批。外资保险
公司仅可获得“外国生命保险业”或“外国财产保险业”两种牌照,且一家公司不得同时拥有
两种牌照。外资保险公司须在日缴纳一定数额的托管资产。具体可参看《保险业者法》网页。
https://laws.e-gov.go.jp/law/407AC0000000105
外资保险公司需就下述信息变更向内阁府备案: 在日经营保险业之日; 外资保险公司母国
名称、在母国的企业名、地址等;在日申请的牌照种类;在日地区总部变更;变更资本金及出
资额度;变更组织;企业合并、分割或继承;企业解散或停业;在母国被吊销保险牌照;决定
启动破产程序;其他内阁府令规定事项。
【外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和备案管理】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外资在日设立证券公司,需接受内阁府审批。具体可参看
《金融商品交易法》网页。
https://laws.e-gov.go.jp/law/323AC0000000025
外资券商需就下述信息变更向内阁府备案: 在日企业名称及总部所在地; 资本金; 董事会
成员;高频交易行为;交易所名称及所在国、地址;其他业务种类;与母公司及交易所有关联
的外国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名称; 国内业务网点地址; 在日代表姓名及地址; 交易对象金融商品
交易所的名称;其他内阁府令规定事项。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关于分支机构形式,外国投资者在日可成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
关于资产标的形式,对日开展直接投资,有以下4种形式:新设立法人(又称绿地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