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主要是感官判断和有关文件审查)、实验室微生物和化学检验、系统强化性检验
检疫。
【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对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括:杀虫剂、亚
硝酸盐、 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 放射性化学污染物的最大允
许含量, 微生物学指标, 深加工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与调味料的检测与分析,
还有有关产品运输、保藏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装材料、抗氧化剂的检测。检验程
序与动物源性产品检验程序类似。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是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关税税
率、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都有统一规定。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
对共同海关税则 (包括商品分类目录、 一般关税率、 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 、
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欧盟以委员会
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
【进口管理法规】 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 《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
(EC)3285/94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 EC)519/94号法
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
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 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
品的进口管理法规。 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 《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
施共同规则的(EC)3030/93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
的(EC)517/94号法规》,后者随着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
农产品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 EC)
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 EEC)234/79号法规》《关于
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
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
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出口管理法规】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