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措施。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
《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 EEC)2455/92
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 EEC)2455/92
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 EC)77/2001
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
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
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
启动磋商,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保护措施可针对某些第三国或针对某些
欧盟成员国的出口。通常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做出,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
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
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
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表5-1 欧盟主要产品税率
产品名称 税率(%)
食品类 4.4
农业生产资料 0.4
产品与金属 0.7
燃料 0.3
化工制品 3.4
皮革 2.1
纺织品 5.3
其他项目 0.1
产品总计 2.5
资料来源:中国驻卢森堡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整理
5.2 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5.2.1 投资主管部门
卢森堡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经济部。该部联合卢森堡中小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