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工作准证办理
6.5.1 主管部门
卢森堡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卢森堡劳动就业部下属的就业局和外交
部移民局。最终是否为外国劳工发放工作许可须由政府外国劳工咨询委员会出具意见。
6.5.2 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赴卢森堡工作, 必须在入境前获得外交部移民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许可, 入境
后,向移民局申请办理“外国雇工”居住证。居住证只限一个行业的一个职位,有效期
最多1年,可延展。从第一次延期起最长为 3年,并可转行。在卢森堡连续居住、工作 5
年以上的有资格申请长期居住证。
6.5.3 申请程序
雇主在雇佣工人或职员前(无论国籍),应向卢森堡就业局报备职位空缺,在本地
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有关职位需要时,雇主可雇佣外国人工作。有关程序如下:
(1)与被雇佣人签订劳动合同。
(2)被雇佣人在赴卢前,向外交部移民局 提交居住许可申请。被雇佣人是申请居
住许可的主体,雇主可作为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
(3) 申请人应在获得居住许可后90天内入境, 并在入境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拟定居
的市镇政府报到登记。
(4)申请人在入境后90天内向外交部移民局申请办理居住证。
(5)居住证延期应在原到期日2个月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6.5.4 提供材料
入境前申请居住许可需提供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经公证护照全本复印件、出
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经公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申请理由书、申
请人与雇主亲属关系说明(如有亲属关系则提供)。
入境后申请居住证需提供材料包括: 临时居住许可复印件、 市镇政府出具的报到回
执、卢森堡注册医生签发的体检证明、在卢森堡的住房证明、标准护照照片一张、80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