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蒙古国2022年设立经济发展部,2023年1月设立投资贸易局。
5.1.2 贸易法规
蒙古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 《投资法》 《海关法》 《税务总法》 《关税法》 《特
别税法》《增值税法》《公司法》和《自由区法》等。(https://legalinfo.mn/en)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蒙古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蒙古国现主要使用关税和非关税两种基本手段在世界
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协调外贸政策。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 除1996年与世界贸易组织商定
的9种零关税商品外,蒙对其他所有进口商品征收 5%的关税。2020年5月,蒙对部分商
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https://legalinfo.mn/en)
【出口许可证】
蒙古国的出口需要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出口合同、计划,签发许可证。
【进出口单证】
对进出口的单证要求是:(1)承运者的3份发票,发票中须写明货物名称、规格、
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启运时间、货物数量、毛重、净重、运输包裹或箱柜件数、价
值等内容。(2)一般不需要商品产地证明书,但如买方或信用证上提出要求,则需有
商业管理部门正式印发的证明书两份,并要附加公证证明。
对运货单无特别规定。但习惯上,运货单上必须写明发货方、承运方、收货人及地
址、到达港、商品种类、名称、运货单号码、承运方正式收据的日期和签名。
蒙古国规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过航空与铁路进入蒙古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均需持有货物清单。 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进口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同时保障
海关的检查,减少运输工具在边境口岸的滞留。
中蒙之间按1994年双方签订的《进出口货物质量认证协议》,对对方货物在各自口
岸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相互认证,以书面文件为凭。在通过海关时,要
进行报关,填写海关报税单,缴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