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
(2)外国法人的登记地;
(3)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业务活动的方向;
(4)代表处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材料】
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外国法人的介绍、章程复印件;
(2)外国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开户行出具的有关支付能力的证明;
(4)代表处章程;
(5)代表处的地址(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专用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
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同意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则颁发
证书。
【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对已从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领取了证书的外国投资企
业进行国家登记。
【申报社会保险】
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附录1.2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附录1.2.1 获取信息
国家出资的大型项目往往通过报纸、 电视等渠道发布公开招标信息, 私营公司企业
的部分项目发布公开招标信息,部分项目直接通过关系网寻找合作伙伴。
附录1.2.2 招标投标
国家和各省市政府部门出资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 招标;公
司、企业、个人项目既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也可通过各种关系网络介绍方式进行,小
型、非政府项目往往通过后一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