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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蒙古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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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5页 · 50,5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5

PDF第5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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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外国企业在蒙古国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蒙古国《土地法》于2002年6月通过,适用于对蒙境内土地、森林、水源、气象、
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相关关系进行协调。 对土地所有、 占有和使用相关
内容进行明确,对议会、中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相关
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目前,蒙古国内部正在讨论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新法或将对外
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提出更多要求和限制。
《土地法》网址:www.legalinfo.mn/。
除《土地法》外,蒙古国《宪法》《民法》和《投资法》也对本国和外国公民和企
业占有和使用土地进行了相关规定。
【蒙古国《宪法》相关规定】
(1)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只属
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2)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的土地之外,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
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3)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
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4)国家可使土地所有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
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予
以没收。
(5)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他规定条件占
用土地。
【蒙古国《土地法》相关规定】
(1)蒙古国境内全部土地,无论是哪种形式和用途,均纳入统一土地库内。根据
土地用途可将土地划分农牧用地、城市用地、道路管网用地、林地、水源地和特殊用途
用地6类;
(2)蒙古国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只属于本国公民、企业和机构,外国 和国
际组织、外国法人、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规定用途、期限、条件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