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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蒙古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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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5页 · 50,5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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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矿区环境保护和恢复、 矿区附
近水源和森林地保护等进行了严格规范, 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的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水源和森林地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
近年来, 蒙古国发生了多起企业因违反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受到蒙古国政府各
类处罚的案件。 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蒙古国法律法规库和自然环境绿
色发展和旅游部的网站进行查询。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蒙古国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1997年, 蒙古国家大呼拉尔
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06年蒙古国《矿产法》新版对环
保方面的规定包括:
(1)向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市区)行政长官提交对环境
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
(2)许可证持有者在尚未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勘探和
开发活动;
(3)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
(4) 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 为确保许可证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
要求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 转入项目所属县 (区)
行政长官办公室专项账户内。 该抵押金必须在项目实施前 (季节性施工的项目在5月1日
前,全年施工的项目在第一季度内)转入专项账户内。当年 12月1日前施工企业按环保
规定提交报告后,如未违反环保条款,在2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金退还企业。
【环境评估报告】
根据蒙古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矿山开发及与其相关的
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因此,需聘请蒙古国具有环境评
估资质的公司,对开发矿山及其相关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评估,
并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交蒙古国自然环境部审批。
5.9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www.legalinfo.mn/)
蒙古国《刑法》第二十八章“渎职犯罪”中对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和向国家公职人员
行贿等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公职人员为行贿人利益执行公务, 或对不应实施的行为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