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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蒙古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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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5页 · 50,5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6

PDF第5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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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依法使用土地;
(3)蒙古国土地管理部门可向本国公民、企业和机构颁发土地持有证书,外国和
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可依法获取土地使用证书;
(4)占有、使用土地的个人、企业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缴纳土地费,
土地费金额及其减免、缴纳依法制定,对未按规定按期缴纳相应土地费的个人、企业和
机构,政府部门有权撤销其土地占有、使用权;
(5)土地占有、使用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的使用 如
与人民健康、自然环境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依法没收其土地。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www.legalinfo.mn/)
根据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 不允许外资企业获得土地所有权, 但外资企业可依法获
取土地占有和使用权。 同时, 蒙古国 《投资法》 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同形式占有、
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将该期限按原有条件延期至最长40年。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蒙古国法律, 外国企业可以用自由外汇或投资所得的收入购买蒙古国企业的股
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5.8 环境保护法规(www.legalinfo.mn/)
5.8.1 环保主管部门
蒙古国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环境和旅游部。该部设在首都乌兰巴托市,
在各省设有自然环境分支机构,各县设有环保工作者。主要职能是:在社会经济增长的
同时,保障生态平衡发展,妥善利用自然资源,保持环境可持续和稳定,积极发展绿色
旅游产业等。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表5-4 蒙古国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
分类 名称
基础环保法
律法规
土壤保持
自然环境保护法
土地法
土地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