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蒙古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蒙古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蒙古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5页 · 50,59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34

PDF第34页文字

正文模式
国投资法》,以可兑换货币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和利润可以汇出。
【外商开户与结算办法】
蒙古国国内外的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出口收入和从国外转
入的外汇可以存入账户。对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与前经互会成员国(不包括前
苏联-俄罗斯)贸易的基础是1991年前缔结的一个双边贸易协议。 1991年7月,蒙古国
与俄罗斯缔结了一个双边贸易协定, 使1991年初以来两国间非正式贸易关系合法化, 规
定要使贸易各方的顺差或逆差不超过3.8亿美元。 但实际执行结果要远低于这一数额。 蒙
古国与中国、阿富汗、朝鲜、老挝、南斯拉夫等国分别签订了双边清算协定。
【外商利润的汇出】
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
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主要包括:( 1)个人应得的股权收入
和股份利润;(2)变卖资产和有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
得的收入。
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 (1)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关申报,
目前允许携带1500万图格里克或等值外币);(2)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
无数量限制;(3)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
企业留成部分中的。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外商
获得的出口收入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存取和使用不受限
制。大量外汇进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利润汇出需要交税,具体税率根据所属
行业不同而不同,建议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4.2.3 银行和保险公司
【中央银行】
蒙古国中央银行是蒙古银行, 主要任务是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 及时调整货币供应;
监督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组织商业银行间清算;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货币发行;制定财
政年度货币管理方针并提交国家大呼拉尔讨论。
【商业银行】
目前,蒙古国有12家商业银行, 其中最大的4家商业银行分别是汗银行(Khan Bank)、
郭勒蒙特银行(Golomt Bank)、贸易发展银行(Trade Development Bank)、哈斯银行
(Khas Bank)。国家金融多边组织有3家:欧洲复兴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