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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协商程序后 6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 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 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 该两名仲裁员推选 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 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 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 在4个月内推选。如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仲裁庭尚未组成, 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 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 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为准。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双方 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 及缔约国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