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罗马尼亚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罗马尼亚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罗马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77,23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正文模式
51 罗马尼亚(2025年版)


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投资和 对外贸易署是罗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是具有法人资
格的中央公共行政 专业机构,隶属于政府,由总理负责协调。该机构 宗旨是落实政府
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包括罗服务贸易,旅游业除
外),并跟踪罗海外投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与中央及地方公共行政部门合作,发起并协调制定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及跟
踪罗马尼亚海外投资领域的政策、战略和计划,并确保符合国家经济优先事项和发展
规划;起草、审核并推动落实其他中央行政部门制定的涉及本署职责的法规和计划;
二是协调并监督外资引进、对外贸易促进及罗海外投资,包括 :通过刺激本土与
外资在工业、服务、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领域的直接投资,间接促进区域发展和就
业;发展对外贸易,加强经济外交和海外商业投资推广;扩大罗出口并平衡贸易逆
差;推动罗企业国际化;
三是与外交部及其他机构合作,支持外贸活动、吸引外资并维护罗商业利益;
四是跟踪罗海外投资。
5.1.2 贸易法规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执行欧盟统一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待遇等
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贸易立法及确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利。欧盟
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 等要求同等适
用于罗。罗政府需将欧盟有关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目前,罗进口和出口政策分别执行
欧洲议会2015年3月11日通过并于当年 4月16日生效的2015年第478号、第479号规范和
《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等法规。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罗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