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罗马尼亚(2025年版)
制。欧盟在已做出国际市场准入承诺的公共采购和特许权领域,将平等对待来自第三
国的经济经营者;IPI措施适用于未加入WTO政府采购诸边协议或与欧盟未缔结双多边
贸易协议的第三国经济 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如果第三国与欧盟没有签订开放欧盟采
购市场的协议,或者其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在该协议范围内,以及没有获得进入欧盟
采购程序的担保,来自该第三国的经济运营商可能会被排除在欧盟公共采购市场之
外。欧委会负责随时就第三国公共采购限制性措施或做法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邀
请有关第三国进行磋商,以消除或纠正有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从而改善欧盟经济运
营商、商品和服务在该第三国公共采购或特许权市场的招标机会。若欧委会经调查和
协商无法解除第三国相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在符合欧盟利益原则下,欧委会可采取
IPI措施。确定IPI措施应遵循两项标准:一是IPI措施与第三国措施或做法相称;二是确
保有关货物和服务的替代供应来源,以尽量减少对公共采购当局的重大负面影响。 IPI
措施适用于不低于1500万欧元的工程和特许权采购,以及不低于 500万欧元的商品和服
务采购(以上数额均不含增值税)。欧委会可采取调整投标书评分或者排除来自该第
三国经济运营商的投标等 IPI措施。公共采购当局可在两种例外情况下决定相关公共采
购程序不采用IPI措施:一是当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仅来自受 IPI措施约束第三国的经
济运营商;二是在涉及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时决定不采用IPI措施。
2016年5月,罗议会批准2016年第98号《公共采购法》。新法案吸收欧盟关于公共
采购规范的最新内容, 执行了 欧盟法院关于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方面的重要 原则。
2021年4月5日,罗颁布实施《关于修改和补充公共采购法相关条例的政府紧急法令》
(第25/2021号紧急法令),涉及修改《公共采购法》《行业采购法》和《服务特许权
和工程特许权》三部法律,明确以下五类经济运营商可参与罗马尼亚公共采购项目投
标:(1)欧盟成员国;(2)欧洲经济区成员国;(3)已签署并批准WTO《政府采购
协议》的非欧盟成员国;( 4)正在寻求加入欧盟的第三国;( 5)虽未签署《政府采
购协议》,但签署了其他国际协定且欧盟据此有义务在公共采购领域给予其自由准入
的第三国。中国不属于上述五类经济运营商。
2022年,中国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简称 “中车”)曾参与罗铁路改革
管理局组织的20列区域列车项目投标,因上述公共采购紧急法令被取消资格。为此,
中车提起诉讼质疑法案合法性。2025年3月,欧盟法院做出最终裁定,明确指出欧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