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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和科托卡国际机场,均设有港口边境办公室。同时,加纳在英国、美国、瑞士、比利
时、尼日利亚、南非、土耳其、日本等国家设有海外贸易代表处。2014年,加纳贸工部
开始在中国设立驻华贸易代表处。
5.1.2 贸易法规
(1)加纳标准(食品、药品和其他商品)通用标签规则
1992年通用标签规则规定,为防止伪劣、假冒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规则对商品
的品质、制造日期、使用日期、使用说明、贮藏保管条件、注意事项、原产地、商品名
称等,都做了严格规定。如不符合要求,货物会被海关扣留。2014年初,加纳标准局发
布了新版 《加纳国家标准》 , 企业可向其购买产品标准书, 以便生产和出口时遵照执行。
(2)商标注册规定
根据1970年加纳标准(商标注册)规则,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提供商标样板和印刷
品,经同意注册后,即在报刊上发表。两个月内如无异议,商标即告成立。注册有效期
为7年,期满之后可以延期。
(3)药品注册规定
根据1996年修订的《食品和医药法》,药品进口须向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才能办理进
口手续。 注册时,需提供药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技术分析和有关检测资料。
对药品有专门标签要求。
(4)目的地商检制度
自2000年4月1日起, 加纳政府取消装船前商检制度, 实施新的商检制度——目的地
商检制度, 并授权门户服务有限公司GSL和GSBV负责所有进口货物的目的地商检工作。
其中GSL负责海运货物的商检,GSBV负责空运和陆运货物的商检。2015年9月1日,加
纳政府与上述公司合同到期, 目的地商检工作由加纳海关全部接管, 并开始实行单一窗
口制度,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5)1995年《免税区法案》(504号法案)
1995年,加纳议会通过《免税区法案》(504号法案)。2002年,又通过了免税区
修正法案(618号法案)。加纳免税区计划是由世界银行支持的综合性计划,目的是通
过建立出口加工区促进货物加工和生产, 鼓励在海港和机场区发展商业和服务业。 投资
者可在免税区内面向外国市场生产货物和提供服务,按规定70%以上的产品必须出口,
内销只能占30%以下。免税区完全由私营企业运作,政府主要是实行法律与政策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