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纳(2025年版) 42
表5-2 享受税负优惠期的企业及优惠情况
行业 优惠期限 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率
房地产 5年 1%
农村银行 10年 1%
养牛牧场 10年 1%
经济树种(如咖啡、棕榈油、乳木果油、椰子等) 10年 1%
畜牧业(不包括牛与家禽) 5年 1%
渔业养殖、家禽业、经济作物 5年 1%
农产品加工——鱼肉及动物肉罐头产品 5年 1%
垃圾加工处理(包括塑料及聚乙烯) 7年 1%
免税区企业 10年 0%
资料来源: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普华永道加纳公司
注:免税区企业在税负优惠期到期后,其出口的商品与服务部分收入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
部分应税收入为25%。
为鼓励旅游业发展,加纳于2005年6月30出台,2006年2月10正式实施《鼓励投资旅
游业法律文书》(第1817号法律文书),对投资住宿、餐饮、旅游运输、会议设施、休
闲娱乐等旅游相关行业提供优惠待遇,包括税收减免、免税期等。
加纳对不同地区的投资采取不同的税率优惠鼓励机制。就制造业企业而言,位于除
阿克拉以外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制造业执行18.75%的企业所得税率,位于除阿克拉、特马
及省会城市以外地区的企业执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就主要采用本地出产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在最初5年的免税期后,将根
据其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率:阿克拉和特马为20%,其他省会城市(北部、
上东部、上西部的省会除外)为15%,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北部、上东部、上西部的
省会除外)为10%,北部、上东部、上西部省为5%。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2013年由加纳议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第865号法案),
该法适用于所有行业。(网址:https://gipc.gov.gh/wp-content/uploads/2020/08/GHANA-I
NVESTMENT-PROMOTION-CENTRE-GIPC-ACT-865.pdf)
新的《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规定只允许加纳人专营的领域:( 1)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