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加纳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加纳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加纳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9页 · 58,96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0

PDF第50页文字

表格布局模式
加 纳(2025年版) 42


                  表5-2  享受税负优惠期的企业及优惠情况

              行业                  优惠期限     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率

             房地产                       5年              1%

             农村银行                     10年              1%

             养牛牧场                     10年              1%

 经济树种(如咖啡、棕榈油、乳木果油、椰子等)               10年              1%

       畜牧业(不包括牛与家禽)                    5年              1%

       渔业养殖、家禽业、经济作物                   5年              1%

    农产品加工——鱼肉及动物肉罐头产品                  5年              1%

     垃圾加工处理(包括塑料及聚乙烯)                  7年              1%

            免税区企业                     10年              0%

资料来源: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普华永道加纳公司

注:免税区企业在税负优惠期到期后,其出口的商品与服务部分收入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

部分应税收入为25%。

   为鼓励旅游业发展,加纳于2005年6月30出台,2006年2月10正式实施《鼓励投资旅

游业法律文书》(第1817号法律文书),对投资住宿、餐饮、旅游运输、会议设施、休

闲娱乐等旅游相关行业提供优惠待遇,包括税收减免、免税期等。

   加纳对不同地区的投资采取不同的税率优惠鼓励机制。就制造业企业而言,位于除

阿克拉以外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制造业执行18.75%的企业所得税率,位于除阿克拉、特马

及省会城市以外地区的企业执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就主要采用本地出产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在最初5年的免税期后,将根

据其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率:阿克拉和特马为20%,其他省会城市(北部、

上东部、上西部的省会除外)为15%,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北部、上东部、上西部的

省会除外)为10%,北部、上东部、上西部省为5%。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2013年由加纳议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第865号法案),

该法适用于所有行业。(网址:https://gipc.gov.gh/wp-content/uploads/2020/08/GHANA-I

NVESTMENT-PROMOTION-CENTRE-GIPC-ACT-865.pdf)

   新的《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规定只允许加纳人专营的领域:(               1)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