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劳动法》第33至39条规定,除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最高劳动时间为每
日8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在连续工作日中有相应的
法定休息时间。
【休假】
《劳动法》第20至32条明确了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在年工作时间不少于 200天的
条件下,劳动者有权享有15天的带薪休假。此外,《劳动法》第57条规定,妇女产假为
12周,如遇特殊情况需给予延期。婴儿在 1周岁之内,母亲在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
有1小时的婴儿护理假。
【劳动者平等权】
加纳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禁止任何对劳动者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肤色、社
会或经济地位等实行歧视政策。 《劳动法》第5部分同时也明确了对妇女及残疾人的劳
工权利的保护问题。
【最低就业年龄及青年就业保护】
青年就业最低年龄为16岁。《劳动法》第58至61条规定禁止雇用青年从事可能对其
身心产生危险的工作,加纳劳动部对此另有具体的说明。同时,《劳动法》第58条规定
青年工人不得从事井下矿产开采工作。青年工人的年龄范围规定为18至21岁。
【薪金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67至72条规定,除不以现金结算的薪金外,月薪、工资及补贴等
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除满足《劳动法》第70条关于工人养老金或其他基金经工会或类
似组织同意扣缴外, 不得对工人薪金进行减扣。 根据加纳199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
除军人外,普通就业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需由该被保险人及雇主共同交纳其工资收入
18.5%作为社保费,其中被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 5%,雇主按工资单承担13.5%。所交纳
18.5%的社保费中,2.5%将作为医疗及产妇保险。
5.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加纳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无论在加纳受雇或就业必须获得工作许可或是移民配
额。外国公司只能根据投资额确定的移民配额(固定配额)安排相应数量的外国员工,
保证公司一定数量的外国员工具有合法居留和工作的权力。移民配额数量如下:
(1)投资额5-25万美元,1人;
(2)投资额25-50万美元,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