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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苏丹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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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84页 · 54,13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36

PDF第3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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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同类项目,不得在给予优惠待遇、提供便利条件或保证等
方面有任何歧视。
(3)无论是项目资产、房产的全部或是部分,除非因为公共利益给
予正当、及时的赔偿,都不会被国有化、查禁、没收或侵占。
(4)没有法院或有关检察院的命令,项目资产不会被查禁、没收、
侵占、冻结、查封或看管。
(5)如项目未实施,只要经得投资和国际合作部的同意并且履行所
有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可以重新汇出投资资金、清算或自由处理投资资金。
(6)如项目未实施,因该项目进口的器具、设备、货物、机械、运
输工具及其他物资,在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后,都可以再出口、出售或转
让。
(7)投资者还将享有下列待遇:a.根据法律条款规定,招聘持证人员
上岗;b.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在项目实施、运作期间准许
获得工作证和居住证。
(8)在投资项目就业的非苏丹籍员工工资和奖金不用缴纳社保。
【行业优惠政策】根据《2013年鼓励投资法》规定,苏丹对部分行业
中被认定为战略项目的项目,给予下列优惠:
(1)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清单,对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免征
增值税。
(2)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可以免除项目以下税费:a.经与有关部委协调,
将对未列入关税表中的投资项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如为州级
投资项目,需要州级部长向投资和国际合作部长进行说明;b.免征进口运
输工具关税,排量少于1000毫升的小汽车、双排座皮卡、旅行车除外。
(3)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以优惠的
价格分配国家级和战略级项目用地;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延
长项目用地的使用权限。
根据《2013年鼓励投资条例》,国家战略项目来自于基础设施领域(包
括公路、港口、电力、水坝、石油和矿业、通讯、建筑和信息技术)、农
业和畜牧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旅游、环境和水处理等行业,以及由国
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领域,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投资要求。
来苏丹投资营商的企业需注意,在项目结束后处置已享受进口免税等
优惠政策的机器、设备、车辆等时,需先补缴有关税费,并提前向项目所
在地政府了解有关政策,避免因非法交易进口免税物资而被清算委员会等
机构查处,造成资产损失。
【地区鼓励政策】目前,喀土穆州、红海州、杰济拉州等重点州出台
了各州鼓励投资的有关法规,旨在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