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边协议、有投资许可并注册的外国公司不受影响。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苏丹对于装运前检验没有强制性规定。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是
那些在苏丹标准计量局注册的国际货物检验机构,这些货物检验检疫机构
可以向进口商发放装运前检验证明。双重检验可以由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
组织(SSMO)进行。任何无质量检验证明的货物均须在入境处(口岸)
由SSMO进行检验。2013年4月16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SSMO)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局谅解备忘录》,决
定对中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2018年3月,根据中国国
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经中国国家质
检总局与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协商,自2018年3月1日起取消中国出口至苏丹
工业品的装运前检验。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规定】苏丹政府通过海关向对当地产品形成较强竞争的进口产
品设置贸易壁垒,保护当地产品。通常的方法包括:(1)拒绝认可货物
发票价格,由海关重新估定货值,且往往予以高估,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
力;(2)设置进口许可证,且限制许可证发放范围;(3)对部分产品征
收高额关税。
【关税配额】无关税配额。对于《投资法》中规定的项目和《海关法》
第54项条款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免税规定。
【关税税率】政府对出口实行从价税率,棉花和阿拉伯树胶为10%,
其他产品为5%,此外苏丹港公司还收取码头税1.2%,国内航空收取1%。
苏丹进口税率从0至120%不等。此外,除特定商品(包括茶叶、咖啡、
奶粉、干枣椰、烟草、香烟产业包装材料和石油)征收2%的消费税外,多
数进口商品要征收10%的消费税(药品免征消费税);苏丹港公司征收2%
的码头税,国内航空征收1.2%,此外,对于122类商品征收55%-150%的附
加税。
2016年1月,苏丹政府宣布取消对燃油、航空燃油和家用天然气等三
种石油制品的政府补贴。允许私营部门进口和分销上述产品,取消所有行
政限制,免除关税、税费及其他费用。
5.2 外国投资法规
5.2.1 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