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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苏丹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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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84页 · 54,13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4

PDF第6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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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目的,务必在签订前与合作方确认有关免税条款、责任部门,并在签
订后保存好合同条款,以免后续产生税务纠纷。
6.4.3 报税手续
【有关报税的规定】包括:
(1)根据苏丹《所得税法》规定,税务局局长可随时下达命令,规
定任何征税通知、所得税征收单的内容和格式,并通过邮递的方式寄给纳
税人。
(2)纳税人根据通知要求,在期限终止日之前一个月内提交通知所
列的各项内容和经过审核的账目。
(3)在任何评估年度内,在本基准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没有被要求
纳税的人员,应主动提交其在该基准期内收入的纳税申报单,并在其应纳
税两个月后的14天内通知税务局局长。
(4)如两位或多位人士以合伙的方式经营业务,税务局局长可以书
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具有优先权的常驻合伙人或常驻合伙人中的一位合伙
人根据通知的规定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纳税申报单。
关于报税手续的详细要求,请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查阅《苏丹所得
税法》中文版全文。
6.4.4 报税资料
【报税资料】根据苏丹《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报税时需
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申报单,申报者需提供一份完整、准确的收入报表,并包
括法律规定应纳税收入的明细表;
(2)账目、账簿及其他能够说明收支细节的证明;
(3)领取工资和其他福利的雇员名单及职务。
6.5 工作准证办理
6.5.1 主管部门
苏丹《劳动法》规定,苏丹联邦劳工委员会及其设在地方的分会是外
国人赴苏丹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
6.5.2 工作许可制度
为保护当地人利益,增加当地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苏丹政府对外
籍劳务人员进入苏丹采取工作许可制度。未经苏丹联邦劳工委员会或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