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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苏丹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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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84页 · 54,13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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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禁止领域
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一样,不得经营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
相关工程项目。
5.10.3 招标方式
苏丹的工程招标方式基本与其他国家相同,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议标等,投标企业须通过资格预审。
5.10.4 验收规定
苏丹对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要依据业主要求,根据合同规定,主要
采用英国标准(BS)、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TM)、德国标准化学
会标准(DIN)及合同技术文件。混凝土施工使用DIN规范,如DIN V
20000-100、DIN V 18026及DIN EN 206-1等规范;土石方填筑及道路施工
使用ASTM规范,如ASTM D 2216、ASTM D 2937-94、ASTM A 123及
Designation E12等;金属结构施工ASTM规范,如AWS D.1.1、ASTM A 36
及ASTM A 48等。如果业务认可或合同约定,中国标准也可在苏丹适用。
5.11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苏丹涉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商标法》(1969
年第8号法令)、《专利法》(1971年第58号法令)、《工业设计法》(1974
年第18号法令)、《种子法》(1990年)、《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法》(1996
年)、《文学艺术作品法》(2001年)。
苏丹于1974年2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4月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苏丹当地经济水平较为落后,制造研发能力较低,当地政府和民众的
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
5.11.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苏丹法律规定,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制裁。
《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处以
500苏丹镑以下罚款,或同时执行上述两种处罚。
《专利法》第52条规定:对侵犯专利权的处以1000苏丹镑以下罚款,
或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同时执行上述两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