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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9.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 (1)保护责任 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 束。遇有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实施保护。 (2)报到登记 中国企业应该在进入突尼斯市场前, 征求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商处 意见;投资注册之后,按规定到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商处报到备案;日 常情况下,保持与经商处的联络。企业发展情况也应及时与经商处沟通。 (3)服从领导 遇有重大问题和事件发生,应及时向使馆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 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 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联系方式: 办公室 (值班)电话:00216-71780064 传真:00216-71792631 网址:http://tn.china-embassy.org 电邮:chinaemb_tn@mfa.gov.cn 经商处 传真:00216-71792631 电邮:tn@mofcom.gov.cn 9.4 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