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1988年8月2日第88-91号法律规定, 所有工业、 农业和贸易机构以
及所有法人或自然人,以固体、液体、气体或其他方式排污,其行为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取消或减少该类污染排放,并回收排放物。违反以
上规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处以100至50000第纳尔的罚款。
突尼斯2007年7月4日颁布的《空气质量法》规定,企业应当配置环保
设备和技术,预防和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不得超量排放废气(具体排
污标准由法令另行规定) , 违者将被处以1000至50000第纳尔的罚款。 一旦
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汇报污染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违者将被处以100至10000第纳尔的罚款。紧急情况下,法官可以
责令涉嫌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污染。如果排污单位无法避
免超量排污,法庭可以责令其停业。
1989年7月20日,突尼斯经济部关于批准水域污水排放标准的条令规
定,水域污水排放的标准参照标准化和工业产权研究院NT106.02(1989)
号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排放污水的温度、酸碱度、悬浮物等参数(详
见突尼斯环保署网站)。企业如果违反条令,政府将根据《水法》有关条
款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国家环保署设立了移动实验室,随时对民用和工业
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分析,并建立基础数据库,通过预防有效保护水
资源,防止污染。
1988年4月颁布的 《森林法》 规定, 在森林及其所属土地上进行施工和
治理项目,如果其规模或影响被视为可能对自然造成损害,则必须预先由
批准的专业机构对其后果进行评估。 这些工程和项目只能在获得农业部门
许可后才能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20-300第纳尔的罚金,并被处以10天到
3个月的拘留。
5.11.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突尼斯相关法规要求所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使环境质量下降的项目
都必须编写环境评估报告,突方的审核部门为突尼斯国家环境保护署。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