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和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突尼斯政府贸易主管部门是商务和出口促进部,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
施经贸、消费者保护和服务业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提供发展贸易的建议,
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关于贸易、供给、经济管理、质量、市场价格、行业
竞争和经济调查方面的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参与国家发
展战略的制定,采取措施促进出口,参与多双边贸易协定和关税协定的谈
判。
5.1.2 贸易法规
主要外贸法规有: 第94-41号 《外贸法》 、 第94-1743号 《确定对外贸易
活动开展方式条令》、第2001-36号《生产、贸易和服务品牌保护法》、第
98-106号 《进口保障措施法》 、 第99-9号 《防止不正当进口法》 、 第96-1119
号《关税配额管理方式条令》及第2008-34号《海关法》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可自由进出口类商品, 所有适用于自由进口制度的商品应有进口
商提供合法的贸易发票;所有适用于自由出口制度的商品,出口商需提供
合法的贸易发票,支付超过200突第相关费用明确出口销售业务。
进出口限制性商品需具备许可证,更改进出口商品种类、进口商品单
价或售价涨价10%、进出口数量超过特定限额的10%、降低商品出口价格
等情况需更新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管理】突尼斯实行自由进口制度,进口商品分为3类:
(1)自由进口类商品,占进口商品总数的90%以上;
(2) 一般禁止进口类商品。 这类商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口, 但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