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资本比例规定】 突尼斯政府允许外资占股100%的行业有加工制
造业、 出口型服务业、 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 (设计、 工程咨询、 维护等) 。
外资投资内贸、外方股份超过50%、经营活动面向本地市场的若干服
务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主要涉及到商务部、财政部以及发
展、投资和国际合作部。
外国投资者在农业领域投资,最高可占企业资本的66%。农业土地开
发可通过长期租赁进行,土地的最长租赁时间为50年。
5.2.3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突尼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定与穆斯林准则和习惯联系密切。 1574-
1881年的斯奥特曼规则 (Ottoman Rule) 以及 《奥特曼土地法 (1958)》为
代表。
根据该规则,突尼斯的土地分为3个主要类别:
(1)Mulk类别土地,所有者拥有完全控制权,可以自由决定留置;
(2)Miri类别土地,由国家所有;
(3)Waqf类别土地,用于宗教和慈善用途。尽管该规定中未明确提
出集体所有权,但在实践中,这种土地所有形式也较为常见。
5.2.4 投资方式的规定
按照 《投资法》 规定, 外国自然人在突尼斯开展投资合作享受和法人、
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为解决国内就业压力,突尼斯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或合资)建立
offshore外向型生产企业,针对offshore企业外资可以100%控股,没有行业
的要求。外资并购突尼斯国有企业,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权的50%,外资并
购活动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5.2.4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