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为强化执行《孟加拉国环境法(修订)》,孟加拉国总理府办公室决定
对今后所有在孟加拉国实施的投资项目实施强制环境评估与检测制度。 相关投资项目在
被批准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EIA) 和初期环境检测
(Initial Environment Examination,IEE),以确定相关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相关制
度还要求业主在投资过程中,切实落实环境管理计划有关要求。
2025年11月,环境部再次对EIA的执行发出指令,要求大型工业项目和开发项目需
要在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审批委员会审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环境管理计划切实可
行,并且潜在的生态影响符合可接受标准的情况下,才会批准相关申请。
委员会才能认为该项目是可行的。
获得EIA可使得项目能够在持续进行环境监测的情况下顺利推进。
5.9 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孟加拉国预防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反对腐败委员会法 (2004年) 》(ACC
法)《洗钱法(2002年)》《孟加拉国政府公务员行为规定(1979年)》《刑法修改案
(1958年)》《预防腐败法(1947年)》和1984年所得税条例部分章节及刑法典部分章
节。 上述法律主要针对孟加拉国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做出了界定, 并赋予反腐败委员会
等机构调查、逮捕等职责,以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
孟加拉国政府设有反腐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组成, 由总统根据
2004年ACC法第7条组成的推选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立案并处理案件;开展防止腐败的研究,审查合法
的反腐败措施,并向总统提交有效执行的建议;推动诚实和廉洁的价值观,增强公众对
反腐败的意识;组织反腐败议题的研讨活动;履行其他预防腐败的必要工作。
2025年10月28日《反腐委员会(修订)条例》(Ordinance 2025)获得孟顾问委员会
(临时政府内阁)原则性批准。该草案核心包括:取消ACC对起诉法官及公务员须先获
政府许可的条款 (即废除或修改与 《刑事诉讼法》 第197条相关的限制) ; 扩大ACC管辖
可调查海外涉嫌腐败的孟加拉公民及在境内的外国人; 为ACC设立地区专门法庭; 并对
委员遴选、 任期等机构设置作出调整。 此草案需法律程序 (或公报、议会/行政令) 最终
确定。参考网站:
http://bdlaws.minlaw.gov.bd/act-217.html?hl=1
http://www.acc.org.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