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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伊朗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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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6,06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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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 朗(2025年版) 46


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需按伊朗农业

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

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2011年,伊朗标准与工业组织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署合作协议及行

动计划。根据协议,自2011年12月1日起,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

需要取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8年,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工矿贸易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

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

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修改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

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工矿贸易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备案。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

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工矿贸易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备案,

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

内到港的商品,而且是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工矿贸易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

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

  伊朗主要商品关税请参见表5-1。

                  表5-1   伊朗主要商品关税税率

                商品分类                      税率(%)

    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测量仪器、医药制品及其他                  10~20

     食品、矿石、皮革、纺织品、纸张、机械设备                   15~20

             农产品、电子仪器                       25~50

              交通工具及配件                      25~120
 资料来源:伊朗海关

5.2 外国投资法规


5.2.1 投资主管部门